(2016)新28民终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位白玉与王彩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白玉,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位白玉,女,现住新疆和硕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霞,女,现住新疆和硕县。上诉人位白玉因与被上诉人王彩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位白玉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位白玉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位白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位白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文 敏审判员 张 丹 丹审判员 敖登高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小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