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传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人麦瑞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钊洪,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谢传山,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限被执行人谢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其利息809元(利息暂计至1996年4月30日,逾期利息从199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佛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及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