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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连忠潮与XX阳、姚斌、朱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忠潮,XX阳,姚斌,朱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连忠潮,男。被执行人XX阳,男。被执行人姚斌,男。被执行人朱银兴,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忠潮与被执行人XX阳、姚斌、朱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XX阳、姚斌、朱银兴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XX阳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000元,剩余案件款分期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连忠潮与被执行人XX阳、姚斌、朱银兴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