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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康昊坤与青岛三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昊坤,青岛三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康昊坤(KANGHOGOH),男,1969年10月22日,韩国籍,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三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726781-8法定代表人崔宝一,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昊坤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6】第783号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商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16】第78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