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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海宾、郭丽申请执行吴永明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宾,郭丽,吴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宾,男,生于1980年9月23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申请执行人郭丽,女,生于1985年11月23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吴永明,男,生于1968年10月8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刘海宾、郭丽申请执行吴永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执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