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233号世茂东一号新城77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钟俊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龙,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8531元,未超过5000万元,属于一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