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唐青银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青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24号罪犯唐青银,男,出生于1950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唐青银于1999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1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0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8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大竹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青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罪犯唐青银于2014年7月1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青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底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8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青银系老年犯、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8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青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青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