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曾宪林与邱传富、周年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林,邱传富,周年东,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387号原告:曾宪林,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杰,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邱传富,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会昌县。被告:周年东(曾用名祝年冬),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会昌县。被告: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时间公园G3栋209室,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027685。法定代表人:邹九发,公司经理。原告曾宪林与被告邱传富、周年东、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曾宪林以被告赔偿损失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林撤回对被告邱传富、周年东、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曾宪林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长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人民陪审员 刘 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