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梁道奇、侯树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道奇,侯树杰,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道奇,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树杰,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黄桥村侯庄**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道奇、侯树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道奇、侯树杰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