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鹤镁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鹤镁,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黄鹤镁。被执行人:黄燕。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黄鹤镁申请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燕应支付申请人黄鹤镁案款359436.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2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企业股权等财产,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指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7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庆 党审判长 陈 庆 党审判员 黄绍新审判员黄绍新审判员 黄 中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