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516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牛云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涛、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段某某相识,于1998年5月11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最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向法庭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原告王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支持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段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夫妻有和好可能,感情没有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