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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康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781号被执行人:陈康良,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陈康良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康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康良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5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