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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979号原告:钟某,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甲,务农。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王某乙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请求依法判令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07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平江。由于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等存在较大差异,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之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婚后一直不找一份正当的职业做事,整天无所事事,家中大小事情均要原告一人操心。原告体会不到一家庭的温暖和关怀,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直至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小孩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4年上半年自由恋爱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07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关系尚可,原告在家做生意,被告在外打工,双方因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为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事后都能自行和好,原告2015年4月曾向法院起诉,经亲属调解和好后原告向本院撤回了起诉,但后来又因琐事产生矛盾,并自2016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6年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最近,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重新和好是可能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