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9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石玉玲与王帅伟、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玲,王帅伟,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537号原告石玉玲,女,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杜林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伟,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与经八路交叉口云鹤大厦5楼。被告周立,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玲诉被告王帅伟、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玲撤回对被告周立的起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果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