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州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2016)州刑执字第193号被告人杨盛和失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盛和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州刑执字第193号罪犯杨盛和,男,湖南省会同县人,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会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盛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盛和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4月累计获奖10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盛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盛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盛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卓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