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之敏与被执行人蒋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之敏,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涂之敏,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蒋世清,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涂之敏与被执行人蒋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世清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2010JP06地块新城际广场8号子地块11#楼B梯11层1103室面积89.45平方米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3087081)。因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为执行的便捷,本院已委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代为处置该房产。此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蒋世清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