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元昌与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昌,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02号原告:黄元昌,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12542127。法定代表人:祝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市惠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惠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元昌与被告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黄元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黄元昌负担。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