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晓红非与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晓红,女,2016年7月25日死亡。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刘晓红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晓红于2016年7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丁跃春审 判 员 郭 爽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昊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