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162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睿,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证号吗420103197804215723。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