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秀莲诉被告高明、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莲,高明,惠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83号原告冯秀莲,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明,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惠龙龙,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莲诉被告高明、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秀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