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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红振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振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6号罪犯郭红振,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焦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红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郭红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12月2日入狱服刑。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郭红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联营欲绑架人质、敲诈钱财,纠集郭红振等人预谋实施绑架。2004年12月10日晚,吴联营、郭红振等从孟州市乘车窜至沁阳市,持刀、假手枪、胶带等,蒙面闯进被害人王某某家,将其女儿捆绑后劫持到济源市五龙口镇,之后打电话向王某某索要赎金100万元。次日上午,王某某女儿经群众报案后被公安人员解救。该系累犯、三次判刑;从犯。罪犯郭红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红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黄波及服刑人员王亚男、赵剑桥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红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