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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4执86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09月02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03月1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李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已执行完毕并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2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李康要求被告肖志燕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