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4执86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09月02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03月1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李某申请执行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已执行完毕并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2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李康要求被告肖志燕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