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承含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承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44号申请人罗承含,男,1986年1月4日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组织机构代码:79430926-0。法定代表人阮东稔,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承含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5民初字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承含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244号。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罗承含支付补偿费30416.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目前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矿井正在申报政策性关闭,目前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225执2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审 判 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