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国强与被执行人翟勇、王艳、王利、侯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强,翟勇,王艳,王利,侯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强,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翟勇,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东宁看守所。被执行人:王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利,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侯云峰,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勇羁押于监狱,被执行人王艳、王利、侯云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翟勇、王艳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理,被执行人王利、侯云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