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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子伟与永康市农林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伟,永康市农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初55号原告:陈子伟。被告:永康市农林局,住所地:永康市花园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应加兴,局长。原告陈子伟与被告永康市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子伟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李光勇人民陪审员  方仲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