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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平与胡文平、方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胡文平,方黎明,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72-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胡文平。被执行人:方黎明。被执行人: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胡文平、方黎明、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675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及公告费920元。2015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十堰展晨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文平、方黎明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面积100平方米)一套以308895元的保留价依法拍卖,2016年9月18日,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按流拍价308895元的价格接收该房屋以抵偿欠款,故而本院作出(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胡文平、方黎明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面积100平方米)一套作价30889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平。经查,被执行人胡文平、方黎明、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