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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恢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汤磊申请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磊,王友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第5号申请执行人汤磊,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北市鹤峰县人。被执行人王友强,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梅华东路188号华南名宇11栋3单元三、四楼。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磊与被执行人王友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友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第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