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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新光与陈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光,陈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光,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陈玉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新光与被执行人陈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立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