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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2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栗魁与朱经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魁,朱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20232号申请执行人栗魁,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朱经威,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174号原告栗魁诉被告朱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经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栗魁��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顾 悦审判员 龚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