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宝根与宋宜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根,宋宜中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531号原告:张宝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业凤。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被告:宋宜中。原告张宝根诉被告宋宜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宝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