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宝根与宋宜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根,宋宜中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531号原告:张宝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业凤。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被告:宋宜中。原告张宝根诉被告宋宜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宝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