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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764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泉,都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韦文豪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人民陪审员  韦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万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