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764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泉,都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韦文豪人民陪审员 陆金卫人民陪审员 韦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万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