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玉民、李锐莲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涧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民,李锐莲,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涧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759号原告:袁玉民,男,生于1954年11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李锐莲,女,生于1955年7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姣丽,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涧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秦保全,系该组组长。原告袁玉民、李锐莲诉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涧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民、李锐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袁玉民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恬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