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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纪华与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董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纪华,董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范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华。原审被告:董志林。上诉人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华、原审被告董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民初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