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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文与重庆市渝青纺织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徐在福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青纺织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杨文,徐在福,郑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青纺织品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支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3892-0。法定代表人:徐在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原审被告:徐在福。原审被告:郑小平。上诉人重庆市渝青纺织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0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渝北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所在地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在沙坪坝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