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聚强与邢台市盛兴联合运输车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聚强,邢台市盛兴联合运输车队,刘占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870号原告:刘聚强,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盛兴联合运输车队,住所地邢台市新兴东大街197号,机构代码A1948618-9。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车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占刚,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聚强与被告邢台市盛兴联合运输车队、第三人刘占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聚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占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聚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聚强撤回对刘占刚的起诉。审 判 长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