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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珊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李珊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399号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门塅朝阳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3133541D。法定代表人:廖宜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珊荣,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珊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0元,由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练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