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绍昌与范文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昌,范文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昌,男,哈尼族,生于1952年11月11日,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墨江县。被执行人范文壮,男,彝族,生于1978年2月28日,文盲,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王绍昌与被执行人范文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绍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范文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文壮向申请执行人王绍昌赔偿经济损失4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申请执行费512.00元,共计4131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文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