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桂福抢劫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564号罪犯李桂福,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小学文化,原住所地临翔区蚂蚁堆乡遮奈村委会街子*组*号。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5)临中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假字第760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张正达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禹崇超、徐丽娅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桂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人民陪审员 鲁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