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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孙书霞与刘建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书霞,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52号申请人:孙书霞,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生,1966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刘建华,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生。申请人孙书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建华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A7号楼1单元2层2××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0万元)。担保人刘育生自愿以其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A7号楼1单元16层1××7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书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建华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A7号楼1单元2层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刘育生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A7号楼1单元16层1××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