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辖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辖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传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负责人:曹中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为租金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双方存在管辖协议,应当按照管辖协议确定有管辖权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要求依法解除林木收购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林权证变更至原权利人名下,因此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林权)的确认引发的物权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林地位于安徽省太湖县,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无效。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江 莹代理审判员 潘 朝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