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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文君与被执行人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君,刘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常文君,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爱兰,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常文君与被执行人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等信息。因被执行人有数案在执行,本院已统一冻结了其在河海大学设计院的工资,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顺序,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尚未轮到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刘爱兰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初字6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韩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