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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01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忠山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山,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14民初1392号原告刘忠山,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王春雷,成年,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山诉被告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王春雷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刘忠山承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