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01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忠山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山,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14民初1392号原告刘忠山,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王春雷,成年,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山诉被告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王春雷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刘忠山承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