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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504号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西路11号水禾园9幢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787437。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1U668。法定代表人:陈秀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婷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