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观录与薛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观录,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赵观录。被执行人薛飞。申请执行人赵观录与被执行人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泰兴戴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薛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4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泰兴戴民初字第0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戴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