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既被执行人彭玉珠、张亚珍与裴志虎、许成义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既被执行人彭玉珠,张亚珍,裴志虎,许成义,裴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异31号异议申请人既被执行人彭玉珠,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亚珍,女,53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裴志虎,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许成义,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裴玉波,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珍与被执行人裴志虎、许成义、裴玉波、彭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彭玉珠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010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4)翁法执字第010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审判组织上存在错误,应通过本院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异议申请人基于上述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彭玉珠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孙士林审判员 张丽丽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辛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