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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洁与被告宋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宋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182号原告刘洁。被告宋倩。原告刘洁与被告宋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 判 员  鲁值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劲校对人:李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