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洁与被告宋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宋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182号原告刘洁。被告宋倩。原告刘洁与被告宋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 判 员 鲁值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劲校对人:李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