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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正华、闫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华,闫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闫金华,男,生于1981年7月2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枝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便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