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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安阳县平安汽车修理厂与张志明修理合同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平安汽车修理厂,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平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靳光立,该修理厂厂长。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安阳县平安汽车修理厂与张志明修理合同一案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张志明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明于2013年7月31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明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