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超与张东彦、史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张东彦,史超,彭随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585号原告李超,农民。被告张东彦,农民。被告史超,农民。被告彭随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张东彦、史超、彭随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徐 彬书 记 员 周筱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