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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624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201。法定代表人杜欣。被告杨华,住址江苏省如皋市。关于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法庭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证据证明具有可以不按时到庭开庭的理由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卫新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壬贵 更多数据: